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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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蔡進耀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參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26729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8,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03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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