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趙秀桃 即私立 天佑 護理之家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原告趙秀桃即私立天佑護理之家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且未提出臺南市(縣)政府之立案證書,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茲命原告予以補正。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份。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淑惠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