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 蔡榮聰
參加人 蔡宗坤
蔡榮蔚 蔡宗裕 蔡宗訓 蔡詹水雲 蔡淑美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坤、蔡榮蔚、蔡宗裕、蔡宗訓、蔡詹水雲、蔡淑美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父 蔡城 (即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11月3日死亡,原告等繼承人經核准延期至99年8月3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原告分別於99年7月9日、同年月15日及同年8月16日申報遺產稅,列報遺產總額計新臺幣(下同)82,708,865元。案經被告依查得資料,核定遺產總額269,364,198元,遺產淨額244,027,434元,應納稅額24,402,743元,並以其漏報債權186,219,416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18,621,942元處以0.8倍之罰鍰計14,897,553元。原告就遺產總額-土地、債權、未償債務扣除額及罰鍰等項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被告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重新審查原處分結果,認原告之主張部分有理由,乃以100年12月20日南區國稅法二字第1000056937號重審復查決定,將原處分(100年11月18日南區國稅法二字第1000056931號復查決定)撤銷,並追認未償債務扣除額67,635,401元,遺產淨額變更為176,392,033元,餘維持原核定及罰鍰原處分。原告仍表不服,就遺產總額-債權、未償債務扣除額及罰鍰等項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蔡宗坤、蔡榮蔚、蔡宗裕、蔡宗訓、蔡詹水雲、蔡淑美為共同繼承人,有原告遺產稅申報書、被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訴訟之結果,涉及遺產稅之核定及罰鍰處分,將致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蔡宗坤、蔡榮蔚、蔡宗裕、蔡宗訓、蔡詹水雲、蔡淑美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宋鑠瑾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