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聲字第6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受處分人即
聲明異議人 洪筱萍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原處分機關於民
國105年4月16日中市警一分偵社維字第0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105年4月21日中
市警一分偵社維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聲明異
議人),於民國105年3月29日14時16分至21分許,在臺中市
○區○○街○○號其所經營之服飾店前,因與鄰居 張喬棠 發生
糾紛,聲明異議人以言詞向張喬棠說「我喜歡和我丈夫相幹
你是要我講幾次(台語)」,致張喬棠自覺受辱而向聲明異
議人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告訴,詢據聲明異議人坦承上情
不諱,因認聲明異議人之行為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
條第3款之規定而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罰鍰。
二、聲明異議意旨以:因張喬棠長期對伊拍照,讓伊十分困擾且
害怕,有時候還會說要告伊,讓伊無法作生意,近還故意對
伊店客人拍照及直接到門口叫囂,因當天張喬棠再次對伊拍
照又恐嚇伊說出來做生意要乖一點,別興事(台語),還問
伊是不是暗戀他,伊才立即說出伊不只興事且還興跟我老公
相幹,這樣滿意嗎?我喜歡和我老公相幹你是要我說幾次?
這句話,意思在表達這些都是伊個人的事,不要一再的來騷
擾,別無其他用意。為此具狀陳明對原處分不服等語。
四、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
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3條第3款係規定:「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調戲異性者。」,所謂「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
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
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又「調戲」乃指不正當之
言語動作,為挑引性慾之行為,而猥褻專指動作而言。是該
款係指行為人以違背異性之意願而為猥褻之言詞、舉動或其
他調戲之方法,始有處罰之必要。
五、經查:聲明異議人與證人張喬棠為相毗鄰之服飾店經營者,
因證人張喬棠常向原處分機關舉發聲明異議人違規佔用騎樓
地違規營業,造成雙方彼此不睦及現有多件刑事案件繫屬中
。本件導因證人張喬棠於105年3月29日下午又向原處分機關
舉發聲明異議人又在上揭地點佔用騎樓地違規營業,經原處
分機關員警到場處理,於員警持相機搜證同時,證人張喬棠
(手持手機)與其母親(手持相機)與聲明異議人(在其店
門口)即稍有言詞磨擦,為員警勸諭時,聲明異議人指控證
人張喬棠及其母經常騷擾,證人張喬棠與其母在旁亦指責聲
明異議人不是時,聲明異議人隨即向證人張喬棠與其母口出
「我喜歡和我丈夫相幹你是要我講幾次(台語)」等語,後
證人張喬棠邊說此話聽起來噁心衝到聲明異議人面前,此時
聲明異議人雙手交叉抱胸,並當著員警,跨步接近證人張喬
棠時,再以左手指向自己,臉部快接近證人張喬棠說出「我
喜歡跟我老公(以上為國語)相幹(台語)」後,退步攤開
雙手轉頭以語帶戲謔向員警說「有違法嗎?這樣違反什麼法
」等語,此有員警製作之錄影光碟譯文,核與本院勘驗附卷
之錄影光碟(含聲音)之內容相符,復有證人張喬棠於警詢
時之證詞,並經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坦承在卷。核聲明異議
人先向證人張喬棠與其母之言詞,固有表達其個人意見如其
聲明異議之意旨所述,惟其後僅針對證人張喬棠「我喜歡跟
我老公相幹」之言詞,其詞意帶猥褻,且行為舉止輕薄而有
調戲之行為明確。再者,聲明異議人如欲表達其個人私事無
須證人張喬棠干擾,尚可以其他合理之言詞為之,況本件員
警到場係處理違規佔用騎樓地情事,聲明異議人以上開言詞
藉故表達,顯有不當。準此,原處分書以聲明異議人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之行為,處以1,500元之罰鍰,
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
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