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婉慎
賴素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婉慎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晚間
6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街由晉元路往華祥三街方向行駛,於行駛至前開路段與桃園市○○區○○街○○○巷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設置「慢行標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前開路口,適有被告賴素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街○○○巷由晉元路289巷往華勛街方向行駛而至前開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之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駛入前開路口,胡婉慎機車因而撞擊賴素玉機車右側,致2車均人車倒地,胡婉慎受有右腕挫傷、左小腿蜂窩組織炎及右側拇指板機指之傷勢,賴素玉則受有右側膝部、踝部、肩膀挫傷及右踝前距腓韌帶局部斷裂併扯裂性骨折之傷勢。因認被告胡婉慎、賴素玉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告胡婉慎、賴素玉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渠2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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