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事件(應禁治產人為 劉永竣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