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5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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