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