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張瀞方 相對人 張來進
張銘碩
張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判決確定後,因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張來進、張銘碩、張秀雲應各給付聲請人張瀞方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参仟参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所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而聲請人張瀞方支出訴訟費用即新臺幣(下同)13,276元,爰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卷宗,關於訴訟費用部分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是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聲請人張瀞方於已預納訴訟費用13,276元,又依上開判決意旨所載之應繼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各為4分之1,故相對人張來進、張銘碩、張秀雲等應各自負擔3,319元(計算式:13,276元/4=3,319元)。
四、綜上,相對人張來進、張銘碩、張秀雲等各應賠償聲請人張瀞方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3,319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