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劉家宏
法定代理人 李振江
訴訟代理人 黃瑞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劉家宏
法定代理人 李振江
訴訟代理人 黃瑞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