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劉家宏
法定代理人  李振江
訴訟代理人  黃瑞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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