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348號
原   告  呂萬鑫
法定代理人  鄭榮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判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1668號拆屋交地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本院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乃於
  民國100年9月29日發函通知原告 陳報 就坐落於臺中市○區○
  ○段7小段7地號土地上面積共227平方公尺之建物其可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並檢附該建物現況照片。惟原告僅陳報本件
  建物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可得之利益為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
  )2,608元,仍未具體表明系爭建物未遭拆除並繼續使用被
  告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本院無從核定其標的價額,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0,000元,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及依第77條之27規定為加徵後,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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