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國輝 即日宏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96,789元(185,446【本訴
】+1,311,343【反訴】=1,496,78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