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葉江林
       林宗廷
       王蓉
       蔡麗秋
被   告  張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浪板、石階、遮雨棚、水泥階梯(占用面
積依原告陳報約為3.4354㎡)拆除,並將所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
全體所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382
元(計算式:3.4354㎡×公告土地現值56,000元/㎡=192,38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
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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