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經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