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2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高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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