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楀儒
被 告 朱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
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8萬元中,關於:①車損部分之│
│ │損害情形、修繕費用、②人傷部分之醫療費用、請求依│
│ │據及③慰撫金部分之請求金額、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
│ │佐證。 │
├──┼────────────────────────┤
│3 │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