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徐禎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秀娣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分割前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依
  本院95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確定判決分割後,如該判決附
  圖⑴、⑵、⑶、⑷、⑸部分之分割後地號。
 ㈡提出「重測前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應記載完整之權利人姓名、收件字號
  )。
 ㈢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兩造先後於「90年12月17日、97年3
  月14日」向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前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收件字
  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
  記之相關資料。
 ㈣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被告中華民國於「91年9月11日」向
  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前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收歸國有登記」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
  關調取上開收歸國有登記之相關資料。
 ㈤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被告 林群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7年4月17日」向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前屏東
  縣○○鄉○○○段○○○○○○號土地「買賣登記」之收件字
  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買賣登記之相關資
  料。
 ㈥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被告曾照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8月9日」向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前屏
  東縣○○鄉○○○段○○○○○○號土地「分割繼承登記」之
  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分割繼承登
  記之相關資料。
 ㈦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被告 陳英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3人於「101年5月21日」向地政機關辦理重
  測前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分割繼承登記」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
  取上開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㈧依上開調得資料、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繼承系統表及系爭
  530、56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新核對如起訴狀附表
  二「分割前持分」欄,確認不同群組之公同共有人,均已分
  組歸類,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附表二。
 ㈨依上開調得資料、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繼承系統表及系爭
  530、56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新驗算如起訴狀附表
  二「分割後持分」欄(應附具計算式),並提出更正後之起
  訴狀附表二。。
 ㈩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有被告死亡,並應提出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暨其子女
  及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後,製作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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