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徐禎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秀娣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分割前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依
本院95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確定判決分割後,如該判決附
圖⑴、⑵、⑶、⑷、⑸部分之分割後地號。
㈡提出「重測前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應記載完整之權利人姓名、收件字號
)。
㈢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兩造先後於「90年12月17日、97年3
月14日」向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前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收件字
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
記之相關資料。
㈣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被告中華民國於「91年9月11日」向
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前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收歸國有登記」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
關調取上開收歸國有登記之相關資料。
㈤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被告 林群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7年4月17日」向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前屏東
縣○○鄉○○○段○○○○○○號土地「買賣登記」之收件字
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買賣登記之相關資
料。
㈥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被告曾照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8月9日」向地政機關辦理重測前屏
東縣○○鄉○○○段○○○○○○號土地「分割繼承登記」之
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分割繼承登
記之相關資料。
㈦依上㈡異動索引,查明被告 陳英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3人於「101年5月21日」向地政機關辦理重
測前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分割繼承登記」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
取上開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㈧依上開調得資料、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繼承系統表及系爭
530、56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新核對如起訴狀附表
二「分割前持分」欄,確認不同群組之公同共有人,均已分
組歸類,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附表二。
㈨依上開調得資料、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繼承系統表及系爭
530、56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新驗算如起訴狀附表
二「分割後持分」欄(應附具計算式),並提出更正後之起
訴狀附表二。。
㈩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有被告死亡,並應提出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暨其子女
及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後,製作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