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方福來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500元,應補繳424
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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