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櫻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號○○鄉○○
段355、355-1地號○○鄉○○段351、450、537地號等
8筆土地之異動索引(應記載完整之權利人姓名、收件字號
)。
㈡依上㈠異動索引,查明被告陳春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5年10月7日」向地政機關辦理屏東縣○○
鄉○○段○○○○○○○○○○○○號○○鄉○○段355、355-1
地號○○鄉○○段351、450、537地號等8筆土地「繼承
登記」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繼
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㈢依上㈡之繼承登記資料,查明被告陳春櫻(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何人(下稱系爭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並提出:①系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②系爭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之戶籍登記簿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③系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④系爭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暨其
計算式)。
㈣更正:①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3「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應
為1/2,誤載為1/6)」;②起訴狀附表一、二編號6「公
同共有人(漏載 陳秉楓 、 楊省民 ,多列 楊陳平旨 、 鍾阿水 )
」、編號8「土地坐落(應為靶場段,誤載為佳和段)」。
㈤依上㈢之繼承系統表所載之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更正起訴
狀附表二「分別共有之權利範圍」,並提出補正正確附表一
、二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