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櫻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號○○鄉○○
  段355、355-1地號○○鄉○○段351、450、537地號等
  8筆土地之異動索引(應記載完整之權利人姓名、收件字號
  )。
 ㈡依上㈠異動索引,查明被告陳春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5年10月7日」向地政機關辦理屏東縣○○
  鄉○○段○○○○○○○○○○○○號○○鄉○○段355、355-1
  地號○○鄉○○段351、450、537地號等8筆土地「繼承
  登記」之收件字號,並依該收件字號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繼
  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㈢依上㈡之繼承登記資料,查明被告陳春櫻(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何人(下稱系爭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並提出:①系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②系爭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之戶籍登記簿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③系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④系爭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應載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暨其
  計算式)。
 ㈣更正:①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3「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應
  為1/2,誤載為1/6)」;②起訴狀附表一、二編號6「公
  同共有人(漏載 陳秉楓楊省民 ,多列 楊陳平旨鍾阿水
  」、編號8「土地坐落(應為靶場段,誤載為佳和段)」。
 ㈤依上㈢之繼承系統表所載之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更正起訴
  狀附表二「分別共有之權利範圍」,並提出補正正確附表一
  、二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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