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96號
原 告 陶君浩
簡欣俞
被 告 李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佳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96號
原 告 陶君浩
簡欣俞
被 告 李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