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阿
妞拔拉夫拉夫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07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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