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阿
妞拔拉夫拉夫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07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