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DYLANHOANG-KILEE
選任辯護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8月8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6320001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YLANHOANG-KILEE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DYLANHOANG-KILEE於民國106年
7月30日3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NEO19
廣場)與 馮耀賢 (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部分經移送機關另案移
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發生口角爭執互相
鬥毆,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
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6年7月30日3時4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NEO19廣場)。
㈢行為:與馮耀賢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㈡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馮耀賢於警訊時之證述。
㈣現場照片1紙。
參、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二、互相鬥毆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前揭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爰審酌其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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