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4號上訴人 柯惠芳
吳魯文 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5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