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67號
異議人 趙福龍 上列異議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7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係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24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出異議,核與上開規定不服,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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