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

原告 林鴻均

被告 蔡淳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下午3時5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78,325元,及至民國112年5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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