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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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40號原告丙○○
乙○○丁○○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己○○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廿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本件與被告公司間之保險內容及請求金額所屬之保險項目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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