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選字第11號原告 黃昭星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蔡夢珊 律師被告 黃石龍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楊詠惠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