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182號
上 訴 人  謝豪恩
被上訴人   陳至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同年5月26日及6月15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之居、
住所,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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