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翁鴻源
林姿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翁鴻源與林姿羽間於民國99年5月28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
及建物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99年6月10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林姿羽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向臺中市政府中興地政
事務所於民國99年6月1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翁鴻源前於民國95年間積欠原告信用卡等帳
款,應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68,337元,及執行名義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本院99年度司執辰字第48188號債權憑
證)。嗣原告於100年5月10日查調其財產資料,發現其所
有之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以贈與為原因,於99年6月30日
移轉所有權予其妻即被告林姿羽,致其積極財產顯形減少,
使原告不能就該不動產追償,被告間前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
登記,有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
99年度司執辰字第48188號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網路申領異動索引表(均影本)各1件為證,且被告翁鴻
源名下無財產,有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稽,而其前經原告就系爭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結
果係「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本次執
行全未受償」,亦經原告提出之本院上開債權憑證詳予載明
,足見被告翁鴻源確已陷於無資力狀態。另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
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
㈡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
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無償行為之撤銷訴權,只要債務人
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其債權之客觀事實,債權人即得行使
,不以債務人具有惡意或無償行為之受益人知悉有害債權為
必要,債權人如發覺有害及其債權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撤銷
之;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乃包括債務人之債權行
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撤銷權時,並可同時訴請撤
銷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
3號、48年台上字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翁鴻源、林
姿羽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既屬無償行為且害及原告債權,揆諸
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訴請撤銷,並請求被告林姿羽塗銷如附
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㈢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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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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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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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西屯區│上石碑││0000-0000│建│1671.00│10萬分之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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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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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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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39-│臺中市西屯區上│鋼筋混│第4層:88.90│陽台:│全部│
││000│石碑段0000-000│凝土造│合計:88.90│12.88││
│││0地號│││││
│││-------------│││││
│││臺中市西屯區上│││││
│││安路105號4樓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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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建號、面積:6,683.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萬分之868(含停車位編號053,權利範圍:10萬分之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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