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 楊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伊庭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即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同段975建號之第一類謄本與相對人郭伊庭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補正裁定於105年2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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