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12號債權人 蔡侑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棟蔡正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黃棟、蔡正茂確有非法偽造,盜刻印章而損害債權人何種權利之具體原因事實,及債權人所受損害之具體計算之方式。
二、債務人黃棟、蔡正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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