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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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71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紫吟 (原名: 廖貞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廖紫吟(原名:廖貞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