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 文林生
周心瑞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秀明 輔佐人 張永和 複代理人 周芝蘭 被告 劉安勝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文林生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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