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 張水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1)×34×10=2,72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詳細情形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3年3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本件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03年3月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3年3月23日至105年3月22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等)?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3年3月23日至105年3月22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尚缺漏之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九、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電話費1,021元、交通費600元、伙食費6,000元、房租7,000元、其他雜支1,500元、扶養母親支出2,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一○、本件據債務人陳報患有肝病,不宜從事勞累工作等情,並
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就此部分請向本院詳細說明債務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是否仍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是否影響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如是,請再行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師判斷債務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其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03年3月23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