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 張招弟 即 張通達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 張昭弟 即張通達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張招弟即張通達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