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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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債權人宏維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字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清源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出貨單」所示「蔣先生」為債務人「蔣清源」之釋明資料。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田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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