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7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672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
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
貳萬肆仟貳佰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
主文第一項之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叁元為原告互
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主文第二項之假執行;被告德
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為原告互盛
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主文第三項之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德茲公司)於民國
96年5月2日以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為連帶債務人
,與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震旦公司)簽
訂資本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①),以附表一編號
1所示租賃期間及租金,承租原告震旦公司所有如附表一
編號1所示設備(下稱設備A)。被告德茲公司於97年4
月間委託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互盛公司)維
護設備A,由原告互盛公司交付維護同意書,雙方約定維
護期間為97年4月20日起至98年4月19日止,維護費用為
新臺幣(下同)5,000元,被告德茲公司並於98年間陸續
向原告互盛公司購買設備A之耗材共22,262元(含98年1
月影印紙4,350元及98年2、5、6月碳粉17,912元)。
詎料被告自第22期起即未給付租金予原告震旦公司,亦未
給付維護費用及耗材價款予原告互盛公司,原告震旦公司
遂於98年8月收回設備A並終止系爭契約①,被告應給付
之金額項目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合計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震旦公司45,000元,被告德茲公司應給付原告互盛公
司27,262元。
(二)被告德茲公司另於98年3月19日以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
○○為連帶債務人,與原告震旦公司、互盛公司簽訂三方
營業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②),以附表一編號2
所示租賃期間及租金,承租原告震旦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設備(下稱設備B),及由原告互盛公司提供設
備B之供應品並依影(列)印張數收費(約定計費方式:
自起租日起算每月為1期,每期基本費用800元,單張金
額黑白A4為1張0.4元)。詎料被告自第1期起即未給付
租金予原告震旦公司,亦未給付計張費用予原告互盛公司
,原告震旦公司遂於98年8月收回設備B並終止系爭契約
②,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項目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合計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公司72,000元、原告互盛公司
4,853元。
(三)原告震旦公司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作為系爭契約
①②終止之日,依系爭租約①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
系爭租約②第7條、第8條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附表二編號1⑴及編號2⑴所示之金額共計124,200元(
計算式:45,000元+79,200元=124,200元);原告互盛
公司依維修、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德茲公司給付如
附表二編號1⑵所示之金額27,262元,及依系爭租約②第
4條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編號2⑵所示之金
額4,853元;暨均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二、三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租約①②之契約書暨
附表、租賃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互盛公司維修同意書
、統一發票、出貨單、收費單等資料在卷足憑,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承租人若發生下列各款之任一情形時,無須出租人任何
書面通知,本契約即刻終止,承租人應即繳清已到期未繳租
金及將標的物返還出租人:⒈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承租
人積欠兩期(含)以上之租金」、「本契約依第八條規定終
止時:其歸還標的物者,承租人應給付出租人之實際損失及
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承租人公司之負責人
願意就承租人依本契約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系爭
租約①第8條、第9條、第10條分別訂有明文。復按「僅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各方書面合意終止時,本契約發生終止效
力:⑴承租人積欠壹期(含)以上租金或壹期(含)以上計
張費用」、「本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時,
...承租人並應給付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予出租
人」、「承租人如為法人,其依本契約所生之債務,負責人
同意連帶負責」,系爭租約②第7條第1項、第2項、第8
條分別訂有明文。從而,原告震旦公司以被告德茲公司未繳
系爭租約①第22期起之租金及系爭租約②第1期起之租金為
由,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通知終止系爭租約①②,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欠繳之租金暨違約金,另原告互盛公司請求維護費
用、耗材價款及依系爭租約②第4條約定之計張費用,均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均應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330元
合計2,330元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娟
附表一(設備A、B)
┌──┬──────┬──────────────┬───┬────┐
│編號│品名│備註(廠牌、機型、機號、週邊│租賃期│租金/月│
│││配備)│間│(新臺幣│
│││││)│
├──┼──────┼──────────────┼───┼────┤
│1│影印機│廠牌RICOH、機型MP2000L、機│96年4│3,000元│
│││號Z0000000000、週邊設備:鐵│月23日││
│││桌、送稿機│至99年││
││││4月22││
││││日共36││
││││個月││
││││││
├──┼──────┼──────────────┼───┼────┤
│2│數位多功機│廠牌RICOH、機型M-RC-A2022、│98年3│2,200元│
│││機號0000000000│月1日││
│├──────┼──────────────┤至101││
││A1022/A1027│廠牌RICOH、機型S-RC-DF75、│年2月││
││數位│機號Z0000000000│29日共││
│├──────┼──────────────┤36個月││
││A2022/2027列│廠牌RICOH、機型S-RC-PS2027│││
││表掃描單元│、機號00000000│││
│├──────┼──────────────┤││
││128MB記憶體│廠牌RICOH、機型S-RC-MEMORY1│││
│││28、機號00000000│││
│├──────┼──────────────┤││
││鐵桌│廠牌RICOH、機型S-RC-270TAB│││
│││、機號00000000│││
└──┴──────┴──────────────┴───┴────┘
附表二(被告應給付金額)
┌───┬──┬────┬───┬─────┬────┬────┐
│編號│原告│項目│期數│期間(年/│金額(新│合計(新│
│││││月)│臺幣)│臺幣)│
├─┬─┼──┼────┼───┼─────┼────┼────┤
│1│⑴│震旦│租金│22~29│98/1~99/8│24,000元│45,000元│
│││公司├────┼───┼─────┼────┤│
││││違約金│30~36│98/9~99/3│21,000元││
│├─┼──┼────┼───┼─────┼────┼────┤
││⑵│互盛│維護費用││97/4~98/3│5,000元│27,262元│
│││公司├────┼───┼─────┼────┤│
││││耗材價款││98/1~98/6│22,262元││
├─┼─┼──┼────┼───┼─────┼────┼────┤
│2│⑴│震旦│租金│1~6│98/3~98/8│13,200元│79,200元│
│││公司├────┼───┼─────┼────┤│
││││違約金│7~36│98/9~101/2│66,000元││
│├─┼──┼────┼───┼─────┼────┼────┤
││⑵│互盛│計張費用││98/3~98/8│4,853元│4,853元│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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