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承攬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