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台北市○○○路○段○號15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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