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56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宏義不動產企業社即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