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47號聲請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羅勇 在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羅勇在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94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勇在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向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又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4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公示催告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郵局掛號函件執據、購買票品證明單、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2057號函及執行命令、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裁定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羅勇在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5,000元【計算式:20,000元(管理遺產事務,例如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報遺產稅)+5,000元(聲請公示催告)】。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羅勇在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8,000元【萬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25,000元+1,000元(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之聲請費)+112元(郵資費)+1,000元(本件聲請費)】,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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