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原告己○○原告戊○○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