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