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47號

原告 曾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勝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61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車損費用新臺幣(下同)14萬元(計算式:20萬元×70%=14萬元)、拖吊費用805元(計算式:1,150元×70%=805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8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之訴,僅就原告所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損失、工作損失、醫藥費、交通費部分為審理,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求醫藥費用、交通費、工作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用單據、支出交通費用單據、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請假單等證物影本)。

三、原告請求車損部分,應陳報請求金額20萬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並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影本、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

四、陳報車牌號碼「1017-XY」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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