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32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林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叁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4月2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料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下本金、利息暨相關費
用:(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43,050元。(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及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⑴利息計算: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2,232元。⑵延滯期
間利息: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43,050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
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
覽表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