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楊坤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就此
法律關係,兩造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20條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