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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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6號
上訴人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局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被上訴人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謝榮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9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