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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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陳玫芳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黎偉良 、 呂晶晶 及翰元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