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晉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進生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