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84號
抗 告 人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間確
認契約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