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84號
抗 告 人  李憲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間確
認契約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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